楚雄州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日期:2026-02-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卫生科点击:2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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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为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并设置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级别及鉴定时限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再鉴定。

   (三)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为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或委托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应对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资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自收到诊断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告知申请人申请鉴定相关事宜,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

(三)对资料齐全的发放《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用。

(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当事人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发给受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五)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六)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州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并有表决权。

(七)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充分听取意见。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八)职业病鉴定过程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

如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在30日内完成。

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所有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经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审核,加盖楚雄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公章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签发。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送达当事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原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

(十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监测等鉴定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三)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存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