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2)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知情权: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该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定期监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
(4)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6)拒绝作业权: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劳动者应当到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法定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60 种职业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 业性传染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二、最常见的职业病——尘肺病
1.尘肺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种类包括矽肺、煤工业肺、石墨尘肺、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2.症状:
咳嗽——早期尘肺病人咳嗽多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迸展,病人多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晚期病人多合并肺部感染,均可使咳嗽明显加重。咳嗽与季节、气候等有关。
咳痰——咳痰主要是呼吸系统对粉尘的不断清除所引起的。一般咳痰量不多,多为灰色稀薄痰。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胸痛——尘肺病人常常感觉胸痛,胸痛和尘肺临床表现多无相关或平行关系。部位不一,且常有变化,多为局限性。一般为隐痛,也可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随肺组织纤维化程度的加重,有效呼吸面积减少,通气/血流比例失调,呼吸困难也逐渐加重。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
咯血——较为少见,可由于呼吸道长期慢性炎症引起粘膜血管损伤,痰申带少量血丝;也可能由于大块纤维化病灶的溶解破裂损及血管而使血量增多。
3.治疗: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主要采取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
4.预防:认真落实“八字”防尘措施,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八字方针:革(革新工艺,自动化、机械化);水(采取湿式作业);密(密闭尘源)、风(通风排尘)、护(戴防尘口罩及做好个人卫生)、管(工程防护、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教、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空气检测等)。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1.诊断机构的选择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楚雄州职业病诊断机构:楚雄州人民医院
2.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级(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楚雄州职业病鉴定机构: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楚雄市紫溪大道192号